組 織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臺灣好食光」,英文名稱為TCCA Chicago / Taiwanese Culinary & Culture Association of Chicag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營利、非政黨、非宗教性質之文化團體,設立於美國伊利諾伊 州芝加哥地區,並依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申請登記為 海外僑民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推廣臺灣飲食文化、保存飲食記憶與家庭食譜、促進旅美臺灣鄉 親之聯誼,並透過飲食增進中西文化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 任務 本會為達成前條宗旨,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臺灣飲食文化講座、烹飪示範及品嘗活動。
二、蒐集、整理及出版臺灣家庭食譜與飲食口述記錄。
三、與當地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及社區團體合作辦理文化交流活動。
四、參與僑務委員會、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芝加哥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推動之文化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五條 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對臺灣美食與文化推廣有興趣之各地僑胞,青年,學生,以及美國在地友臺人士均可以申請加入。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家庭會員、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由理事會推舉,免繳會費,無選舉及表決權。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出席會員大會、發言、表決、選舉與被選舉之權,並得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並按期繳納會費。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十條 退會與除名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聲明退會。會員欠繳會費達一年以上者,視同退會;其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常會一次;經理事會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 本會設理事五人至九人(至少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組成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綜理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 本會設監事一人至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察會務及財務。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十四條 負責人及職員 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會長(理事長)一人,為本會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並設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
第十五條 任期 理事、監事及各職員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應召開會員大會改選,並將改選結果報請僑務委員會備查。
第十六條 缺額補選 理事或監事中途出缺時,由理事會選任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者之任期為限。
第四章 會議與表決
第十七條 出席及決議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議,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章程之修正、財產之處分及本會之解散,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以視訊方式行之;須有理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議。
第十九條 會議紀錄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經主席及紀錄人簽章後存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捐款、活動收入、補助款及其他合法收
入。
第二十一條 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務長應於每一年度結束後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報告,並經監事審核。
第二十二條 盈餘不得分配 本會之收入及財產僅得用於本會宗旨之達成,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予會員、理事、監事或職員。
第二十三條 利益衝突迴避 理事、監事或職員就與本會之交易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於會議中揭露並迴避表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章程修正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修正之,並報請僑務委員會備查。
第二十五條 解散 本會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捐贈予宗旨相同或相近,且依美國內地稅法第五○一條(c)項第三款規定免稅之組織,不得分配予任何個人。
第二十六條 未盡事宜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美國伊利諾伊州相關法令及一般會議規範辦理。
第二十七條 施行 本章程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西元二○二六年)九月二日成立大會
通過後施行